关于抚养费7个实务问题梳理

时间:2019-03-31 21:59:21 作者: 字数:13392字

  抚养费和抚育费有区别吗?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抚养费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给付方式如何确定?抚养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有关抚养费的重要法律问题,许多人其实并不了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关于抚养费7个实务问题梳理,欢迎借鉴参考。

  1、抚养费和抚育费有区别吗?

  抚养费、抚育费在不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多次交叉出现,但未在同一法律法规中同时出现过,二者到底是不是同一内容?不但当事人搞不清楚,一些不常接触家事审判的法律工作者甚至也搞不清楚。

  首先给大家梳理下两个词汇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使用情况,进而明确二者的具体含义。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使用“抚育费”的情况

  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司法解释》)中使用的是“抚育费”。如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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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并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基于儿童权益最大化和对未成年人依法保护的原则,即便离婚时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子女任何抚养费用。但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偏低,无法满足现实生活需要的,子女仍可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增加抚养费,增加的金额可参照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具体支付的标准、方式以及变更的条件与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一致,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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