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法释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1-06-22 06:11:03 作者: 字数:11930字

  婚姻对于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密切相关的,结婚离婚涉及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下面是考试啦小编整理了论婚姻法法释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欢迎阅读。

  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 法律 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2010年最高人 民法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解释(三)在离析家庭财产权属方面更加清晰,有助于避免婚姻过程中的财产纠纷,这也为法官判案解决了难题。但在解释三中缺乏社会性别的视角,忽略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虽然个别条款体现了对妇女、 儿童 的保护。但还不够,大多条款上忽略了妇女的利益,尤其在广大农村,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的情况下,男女不平等是一个客观现实。某些条款规定也不全面、一刀切以及与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原则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一 《婚姻法解释(三)》概述

  (一)《婚姻法法释三》出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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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女性结婚时房产通常由男方解决,产权也归男方所有。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农村女性便无栖身之地。与城市家庭不同,农村家庭中通常没有 汽车 、投资等财产,最大的财产就是房产,如果离婚时女性无法分得房产,只能“净身出户”,这对农村女性而言极不公平。按照农村的现实情况,在结婚时女方只带数量很少的陪嫁到男方准备好的房子中生活,可以说就是“拎包入住”。婚后参加男方家庭的生产劳动,所有产值也都归男方家所有,女方基本不能实质性掌握任何家庭财产。一旦双方出现离婚问题,多数的农村妇女就面临“净身出户”的困境:房子是原来人家准备的、家庭生产生活资料也都是婚前男方父母准备的、赚的钱也基本算是整个家庭共有,所以就面临无共有财产可分的状况。更为可怕的是,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就更少有出路,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成问题。因为娘家也基本都成了自己兄长或兄弟的家,无她们的容身之所。基于农村的情况,离婚对妇女来说是个根本无法承受的负担。迫于生存的压力,多数打算离婚的农村妇女就会选择暂不离婚、委屈求全。“自立自强”也许对城市妇女适用,因为她们有更多的工作和 创业 的机会,但对农村妇女来说,那更像是遥远的梦。

  (三)违背婚后所得共有制基本原则

  1、第五、七条与婚后所得共有制基本原则相矛盾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的规定,是忽视了男女在家庭、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地位,结果也很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妇女被置于更为不利的情境。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前房归购买人所有,八年后归夫妻共有都没有引起这样的震动,而这个司法解释却让本来就认为婚前房所有权归购买人很正常的女人震惊,这个规定在当时征求 意见 时就被人狂骂,有网友说,“当短短几十个字的法律条文把夫妻财产划分的如此泾渭分明的时候,女人那份辛苦和回报该用什么来权衡呢?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左右人世间‘爱’的纯净。但法律应该是公平的,它应当捍卫每一个家庭成员在为幸福负出之后获得一份同样的尊严。但是恰恰相反,这种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则挑战的是社会的良知、剥夺的是作为一个女人存在于世的价值。”“若实施第八条解释方案之后会出现的社会弊端您是否想过:第一,嫖娼率上升。第二,出轨率上升。第三,离婚率上升。第四,重婚率上升。第五,抛妻率上升。第六,父母赡养更难。第七,家庭暴力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