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介资料

时间:2019-04-03 14:04:30 作者: 字数:9056字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政治制度定为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意义有

  (1)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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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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