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根本制度,同时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划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新中国成立的政治建设历程
1949年,共产党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解放军、各地区、少数民族及华侨等方面代表共635人,组成政治协商会议。与当年9月29日,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名政治协商会共同纲领》,共7章、60条。在内容上规定了建国初期国体、整体、军事、外交、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在1654年以前,《共同纲领》发挥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并为以后正式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蓝图。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史实,阐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认识我国民主政治的特色。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1)时间、地点:1949年9月、北平。
(2)内容:
①规定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
②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初期的施政纲领,规定国家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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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阶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共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4)进一步完善:1982年中共十二大,确立了中共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①背景: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②目的:保证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平等地位与共同发展。
③法律保障: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根本制度,同时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划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④五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1965年)。
⑤意义: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